有关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天津市市容园林委、重庆市市政管委:
    根据《关于开展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建设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2154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以下简称“中咨公司”)组织专家对各地报送的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建设实施方案进行了评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将天津市静海区等61个地区确定为2015年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建设地区(具体名单见附件),请各建设城市(县)根据中咨公司出具的评审报告认真修改完善实施方案,并将修改后的实施方案(一式二份附电子版),于2016年2月28日前通过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联合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财政部(经建司)、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以下简称“三部委”)备案。
    二、各地要把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建设纳入“十三五”循环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作为实现转型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途径。要以提高资源产出率为核心,在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推行循环型生产方式和绿色生活方式,构建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通过开展建设工作推动本地区超额完成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推动建立绿色低碳循环产业体系。
    三、各建设城市(县)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组织开展支撑项目建设。项目建设要认真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规定和节能环保要求,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过剩产能的要求。我委对实施方案的批复不代表对具体项目或具体园区的审核、审批或备案。实施方案中以园区名义出现的必须是《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中的园区。
    四、各建设城市(县)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任务分工,建立创建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做好年度目标的分解和落实。要全面开展资源产出率统计工作,建立定期跟踪评估机制,并于每年1月底前通过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上一年工作进展情况报三部委。国家将适时建立循环经济重点工作统计报送制度,具体规定另行印发。
    五、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城市(县)的监督管理,规范项目管理,确保各建设地区、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法规和职业安全标准等。各地要加强对实施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评估,协调解决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示范城市(县)建设取得实效。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对各建设城市(县)的进展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和监督检查,并积极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对重点项目给予适当支持。三部委将对建设地区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工作无实质性进展、存在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建设资格。
    七、三部委将根据《通知》要求制定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验收程序和标准,组织专家对申请验收的地区进行评估验收,验收方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问卷调查、社会公示等。通过验收的,正式确定为“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区)”或“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县(市)”。
根据《通知》要求,三部委委托中咨公司对北京市延庆区等31个地区报来的实施方案中的支撑项目调整情况进行了书面审核,对建设指标、任务等内容的调整不予受理。请各有关地区根据中咨公司出具的审核意见认真修改完善实施方案,并将修改完善后的实施方案(一式二份附电子版),于2016年2月28日前通过省级相关部门联合报送至三部委备案。
    各地要高度重视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的建设工作,及时总结建设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凝练典型模式案例,并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高度重视、妥善解决,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三部委。
 
    附件: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建设地区名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1月6日
 
附件
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建设地区名单
序号
省(区、市)
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建设地区(61)
1.   
天津市
静海区
2.   
内蒙古自治区
包头市、托克托县
3.   
辽宁省
沈阳市、鞍山市、建平县
4.   
吉林省
洮南县
5.   
黑龙江省
通河县
6.   
江苏省
徐州市、扬州市、丹阳市
7.   
浙江省
台州市、安吉县、海宁市
8.   
安徽省
阜阳市、凤阳县、繁昌县
9.   
江西省
吉安市、丰城市、樟树市
10.  
山东省
聊城市、平原县、招远县
11.  
青岛市
城阳区
12.  
河南省
洛阳市、新乡市、长葛市
13.  
湖北省
荆门市、枝江市、潜江市
14.  
湖南省
长沙市、安化县、安乡县
15.  
广东省
湛江市、广宁县、罗定市
16.  
广西自治区
柳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
17.  
四川省
泸州市、浦江县、西充县
18.  
重庆市
綦江区、合川区、梁平县
19.  
云南省
曲靖市、祥云县
20.  
贵州省
六盘水市、铜仁市、岑巩县
21.  
西藏自治区
拉萨市
22.  
陕西省
韩城市
23.  
甘肃省
白银市、临夏市、泾川县
24.  
宁夏自治区
石嘴山市、永宁县、青铜峡市
25.  
青海省
大通县
26.  
新疆自治区
玛纳斯县
27.  
新疆生产兵团
二师 34 团、一师 10 团